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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徐光明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明,王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618号申请执行人徐光明。被执行人王喜庆。本院依据(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徐光明与王喜庆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2015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徐光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