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锋与王其信、黄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其信,黄娟,梁锋,黄涛,刘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其信,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娟,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锋,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黄涛,居民。原审第三人刘波,居民。上诉人王其信、黄娟因与被上诉人梁锋、原审第三人黄涛、刘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其信、黄娟,被上诉人梁锋的委托代理人李家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黄涛、刘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腾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