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彬与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558号申请执行人李彬。被执行人蔡晓东。李彬与蔡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未预交)。本案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石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