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义琴与XX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琴,XX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杨义琴。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XX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琴与被告XX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琴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XX辉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XX辉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