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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义琴与XX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琴,XX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杨义琴。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XX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义琴与被告XX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琴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XX辉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XX辉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