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黄某,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胡某某,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黄某为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