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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6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6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法定代理人何某乙。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杰审 判 员  胡 军代理审判员  张应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