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6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6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法定代理人何某乙。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何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南法少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杰审 判 员 胡 军代理审判员 张应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