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白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曾某某。被告钟某某。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慕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9日生育一女曾某菲。因两人是介绍婚姻,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弄得全家不得安宁。从今年七月起两人就分居,期间被告以自杀威胁原告,导致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共同财产分割:位于新都区清源路555号3栋7楼3号住房一套归被告,按揭款由被告归还;起亚新佳乐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标致207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钟某某辩称,双方有一定的感情,被告会改正脾气暴躁的缺点,希望能够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19日生育一女曾某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从孩子出生后,双方的交流逐渐减少,原告自感生活压抑,遂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因沟通不善,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互敬互谅,多理解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6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慕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