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靳凤英与程瑞魁、梁洪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靳凤英,居民。被执行人程瑞魁,郓城县工商局职工。被执行人梁洪燕(曾用名梁燕),农民。申请执行人靳凤英与被执行人程瑞魁、梁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瑞魁、梁洪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程瑞魁、梁洪燕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程瑞魁、梁洪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