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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道升、王从祥等与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07号申请执行人:许道升,男,193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王从祥,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执行人:许金雅,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许金杰,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王杰,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在白湖监狱坝镇监区服刑。申请执行人许道升等四人与被执行人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道升等四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道升等四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若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