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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7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景才与潘兴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719-2号申请执行人杨景才,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潘兴荣,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申请执行人杨景才与被执行人潘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兴荣应偿还欠款1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杨景才。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兴荣在本区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