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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贤兵申请执行李永九、安庆市嘉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贤兵,李永九,安庆市嘉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58-1号申请执行人:焦贤兵,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李永九,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嘉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胡定海。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宜秀执字007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九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6091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永九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609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