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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7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正书、韦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熊正书,韦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788-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邵武市李纲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生良,局长。被执行人熊正书,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宁,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瑶族。本院在执行邵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熊正书、韦宁计划生育行政征收[(2014)邵执审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多次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执审字第8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