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琳与刘文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琳,刘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709号申请执行人朱琳,居民。被执行人刘文艺,居民。申请执行人朱琳与被执行人刘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赣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刘文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琳支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0000元,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借款3000元,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5年6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2日与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进行调查了解,证实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2015)赣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陈 严执行员 涂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修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