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执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能语与张宗萍、芜湖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979号申请执行人:钟能语,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春秋乡春秋村秦五房。被执行人:张宗萍,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三元工业集中区芜湖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芜湖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三元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宗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鸣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蒲塘村的土地使用权(芜国用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