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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徐子玉、吴淑华、宋书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徐子玉,吴淑华,宋书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19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子玉,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吴淑华,女,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宋书同,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徐子玉、吴淑华、宋书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122923.89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