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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020。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刑诉(2015)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开始,被告人罗某在惠东县平山金光居委村前路5号其经营美轩坊成人用品店内销售“壮阳丹”、“每粒坚”、“生精片”、“双效伟哥”等八种药品。同年8月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药店抓获罗某,查获根力挺30盒、每粒坚61盒、生精片2盒、阴茎增大片2盒、壮阳丹14粒、Vigour1盒、精品伟哥1盒、双效伟哥1盒、笔记本1本。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以上八个产品按假药论处。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药店对外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接报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被惠东县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查获假药一批。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方位、概貌及现场查获假药的情况。5、《关于“壮阳丹”、“精品伟哥”等八个产品的初步判定意见》、《关于“壮阳丹”、“精品伟哥”等八个产品判定意见的情况说明》,证实在被告人罗某经营的美轩坊成人用品店查获的壮阳丹、精品伟哥、根力挺、每粒坚、生精片、双效伟哥、Vigour、阴茎增大片经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惠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的意见。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金光居委村前路5号被告人罗某经营的美轩坊成人用品店扣押根力挺30盒、每粒坚61盒、蓝精灵催情水6瓶、生精片2盒、阴茎增大片2盒、壮阳丹14粒、Vigour1盒、精品伟哥1盒、双效伟哥1盒x12包、笔记本1本。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罗某的尿液经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吗啡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阴性。8、被告人罗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的个人身份等情况。9、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材料,证实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其经营的美轩坊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本院审理期间,已主动缴清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美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1页共6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