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行申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春元诉福州市住建局房屋行政登记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闽行申字第348号张春元:你因诉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榕行终字第177号行政裁定,以依据(1995)榕民再终字第4号生效判决维权没有两年诉讼时效限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2012)鼓行初字第115号案件庭审笔录,可以证明你于2002年前往领取讼争房产证时,因认为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有错误而拒绝领取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你在2002年就知道了讼争房产证的内容,却迟至2013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