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罪犯邱平安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281号罪犯邱平安,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休宁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黄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平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09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09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邱平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平安在服刑期间,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一万五千元,并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平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平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义干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审 判 员 洪 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