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广州市荔湾区龙湾茶上妙品包装店、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广州市荔湾区龙湾茶上妙品包装店,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湘华,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龙湾茶上妙品包装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508号第二层A234a档。经营者:王风雷,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508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邪,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508号317、318房。法定代表人:罗秀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邪,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龙湾茶上妙品包装店、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锦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审判长 梁钊全审判员 左 斯审判员 陈锦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