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忠臣诉松原市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臣,松原市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李忠臣。被告松原市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忠臣诉被告松原市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忠臣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忠臣。审 判 长 焦学义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