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洪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泽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芮铭红,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宝,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泽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白下路9号新XX广场423室。法定代表人朱爱华,江苏泽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世双,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系江苏泽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江苏曼尔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