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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4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马头机械有限公司与孙延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马头机械有限公司,孙延军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马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2号和泰都市生活广场2幢545室。法定代表人施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秋林,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延军。上诉人苏州马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延军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四初字第0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苏州马头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马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马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