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小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占林、冯影与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林,冯影,吴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小初字第31号原告:王占林,男,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原告:冯影,男,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被告:吴国军,男,个体,现住吉林省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林、冯影诉被告吴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林、冯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林、冯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铭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