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012号原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杨受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7号北方国际传媒中心702。法定代表人:张静。本院在审理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1962.5元,由原告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隋翘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