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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永辉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28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志军。被执行人李永辉。王某某诉李永辉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李永辉赔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2172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李永辉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及车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