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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黄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398号原告张建辉。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辉与被告黄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建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凯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