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黄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398号原告张建辉。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辉与被告黄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建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凯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