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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莉与被执行人南京绿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莉,南京绿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庄莉,女,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绿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军,执行董事。庄莉与南京绿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南京绿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庄莉20035.5元。因南京绿展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庄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绿展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业,名下没有房产,其银行存款只有200余元,其名下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京绿展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业,其名下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建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 行 长  盛云峰执 行 员  吴 虹执 行 员  彭鸣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何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