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顾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顾秋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濮民初字第2612号原告刘文杰,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顾秋菊,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文杰诉被告顾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秋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杰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4月31日,如逾期未还款,被告自愿每天按照借款总数每万元每天500元交纳违约赔偿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违约金15000元。被告顾秋菊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证人刘增明领着被告顾秋菊及顾秋菊爱人马平伟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4月30日(借据上写的是2014年4月31日,为错误日期)。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原告预扣了一个月利息3000元实际将借款57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顾秋菊。证人刘增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该借据还写明,如到期不还,龙城花园的房子相抵。但只交付给原告一张购房单收据,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按月息5分付了9个月的利息,包括预扣的一个月,其后不再付息还本,原告多次向其催要后,被告顾秋菊于2015年春天付给原告1200元利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如被告能一次性偿还60000元借款本金,可以放弃利息,如不能一次性还款,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自欠息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偿还借款本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据、原告陈述、证人刘增明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顾秋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顾秋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陈述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分,并预扣本金3000元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对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对预扣利息的,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出借本金。对已付的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原告陈述被告共按照月息5分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为27000元,后于2015年春天又付1200元的利息,扣除预扣的一个月利息3000元,被告实际支付原告利息为25200元。截止2015年2月28日被告应付利息计算为18810元(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2月28日,57000元×月息3%×11个月)。多出的利息应抵扣本金6390元(25200元-18810元),故截止2015年2月28日,被告顾秋菊尚欠原告本金50610元(57000元-639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若被告不能一次性还款,应从欠息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5年7月28日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应付利息计算为5061元(50610元×2%×5个月)。以后的利息原告要求按月息2分另计,符合法律规定也予以支持。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质证权利,但本案被告顾秋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出庭应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秋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杰借款本金50610元及利息5061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另计)。二、驳回原告刘文杰的其他诉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刘文杰承担432元,由被告顾秋菊承担12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