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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龙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建第五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建第五工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龙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郭家村北。法定代表人过泽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龙县城中心街4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科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家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建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邱万锁,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建第五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位于陕西省黄陵县,该案应当属于黄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黄陵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该案属于黄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该案移送黄陵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西安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建第五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黄陵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岗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强 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