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执民字第4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538-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郑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金浦东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洪永喜审判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