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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兆美与王圣永、王圣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美,王圣永,王圣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931号原告王兆美,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绪河,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圣永,男,农民。被告王圣涛,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美与被告王圣永、王圣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