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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玉兰与廖雨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玉兰,廖雨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6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玉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雨薇。再审申请人黄玉兰因与被申请人廖雨薇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玉兰申请再审称:两案案由不同,前案判决前本案已起诉,诉讼请求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因此本案起诉不违反程序,法院对本案应受理并进行实体审判。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对同一份终止合作的《协议书》,廖雨薇起诉要求按《协议书》履行,由黄玉兰给其一定补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黄玉兰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书》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无效,并予撤销,可认定为构成重复起诉。故对黄玉��的起诉,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黄玉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玉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朱燕峰代理审判员  周艳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