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康保县第一中学与张贵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商初字第51号原告康保县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池连江,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赵凤翔,康保县长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第一中学诉被告张贵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第一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保县第一中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明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丽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