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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明慧与崔作发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慧,崔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784号申请执行人崔明慧,女,汉族,系沈阳金山路小学五年级学生,住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理人佟翠芳,女,汉族,系崔明慧母亲,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崔作发,男,汉族,系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明慧与被执行人崔作发扶养费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明慧的法定代理人佟翠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浑南执字第02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聂令宇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