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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修成与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958号原告陈修成。委托代理人李开炎,监利县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监利天丰公司”)。住所地:监利县朱河镇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杜荆陵,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修成诉被告监利天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端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成撤回对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端 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