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永坡与山东凯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坡,山东凯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坡。被执行人山东凯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二村。本院在执行孙永坡与山东凯德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广劳人仲案字(2015)第572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字(2015)第57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海审判员 燕 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