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惠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乌海市瑞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海市瑞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乌海市瑞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煤炭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75669742-6。法定代表人王继平,乌海市瑞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霞,乌海市瑞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乌海市瑞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4845073,金额为6800元,出票人宁夏金圆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乌海市金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宁夏银行惠农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16日,到期日期2015年9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市瑞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爱娣代理审判员  杨春永人民陪审员  张兆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