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南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石木吉与刘宗珍、周云学物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947号原告石木吉,男,1967年4月5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康文(特别授权),男,彝族,系原告之女婿。被告刘宗珍,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周云学,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木吉诉被告刘宗珍、周云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石木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木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木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石木吉负担。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