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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三终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科华泵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鞍钢附企冷轧经贸公司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科华泵业有限公司,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00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市科华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十一区。法定代表人:赵宝贵,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市科华泵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市科华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及委托代理人杨华,被上诉人鞍钢附企冷轧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龙、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4)立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延军代理审判员  王 瑶代理审判员  顾书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佳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