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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郭某某,男,村民,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村民,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文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