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与成都兰森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兰森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鑫波,公司总裁。被执行人成都兰森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刁明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兰森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兰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兰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案款共计2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成都兰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兰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成都兰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500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人成都兰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2500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兰森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