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永鹏与被告盖廷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鹏,盖廷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郑永鹏。被告盖廷存。原告郑永鹏与被告盖廷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两次借其现金36300元,到期推拖不还,故诉请要求被告归还现金36300元并支付利息7200元(月息2%)。经审查查明,我院近期受理了原告郑永鹏等多人诉被告盖廷存民间借贷纠纷案,盖廷存在2012年至2015年7月间,变相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33万余元,超过非法集资刑事立案标准(数额巨大标准20万元),达到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本院认为,被告盖廷存的行为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永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退还原告郑永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文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