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法执字第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刘新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华,刘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法执字第88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华,男。被执行人刘新成,男。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民商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权利人王东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宝审 判 员 孙庆才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