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贤会与刘行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91号原告:刘贤会,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席天云,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行程,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吕正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锡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会诉被告刘行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贤会未按本院通知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贤会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