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恢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罗,杨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罗,男,住所地许昌市。被执行人杨昆,地址许昌市。申请执行人张保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许魏刑初字第314号[仲裁裁决书],于200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京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