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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恢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罗,杨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恢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罗,男,住所地许昌市。被执行人杨昆,地址许昌市。申请执行人张保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许魏刑初字第314号[仲裁裁决书],于200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京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