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毛某(又名毛乍荣),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毛某离婚后又生活在了一起,正在和好,申请执行人张某表示可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贤林代理审判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秦 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