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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文章与郑美玲、赖敬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章,郑美玲,赖敬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120-3号申请执行人唐文章,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美玲,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赖敬卫,男,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唐文章与被执行人郑美玲、赖敬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记录情况,被执行人郑美玲、赖敬卫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唐文章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周冬冬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