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邢亚辉诉被告王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803号原告邢亚辉。被告王军行。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亚辉诉被告王军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军行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王军行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王军行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亚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献宽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