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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育民与汤国光、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民,汤国光,王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36号申请执行人王育民,男,192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汤国光,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王育民与汤国光、王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退休金收入,但短时间内难以履行完本案标的,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