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善伦与方向明、骆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伦,方向明,骆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王善伦。被告方向明。被告骆筱青。本院受理原告王善伦诉被告方向明、骆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善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善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善伦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