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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善伦与方向明、骆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伦,方向明,骆筱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王善伦。被告方向明。被告骆筱青。本院受理原告王善伦诉被告方向明、骆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善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善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善伦负担。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关注公众号“”